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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坻区关于进一步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2013
01/16
00:15

为推动全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打造经济强区,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宝坻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招商奖励

(一)设立项目组织奖。对当年完成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到位总额前六位的乡镇给予奖励,第一名奖励3万元,第二、三名各奖励2万元,第四、五、六名各奖励1万元。对于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中国驰名商标、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或商会组团投资类项目落户的给予特殊奖励。

(二)对外来项目投资中介人的奖励。投资中介人,指外来鼓励投资类项目在进入宝坻过程中发挥中介作用的第一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引进的注册资本500万元(50万美元)以上的外来项目(房地产、零售等类项目除外),按注册资本的0.5%额度奖励中介人。

二、 项目扶持

(三)投资奖励

对外来投资者在我区新设立的经营期限10年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根据投资规模、技术含量、社会影响力、经济拉动作用等予以奖励。

1、对注册资金在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50万美元-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的项目,从企业盈利年度起,企业缴纳所得税区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两年,减半奖励三年。

2、对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或100万美元-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项目,从企业开办后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的月份起,企业缴纳所得税区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两年,减半奖励三年,增值税区留成部分30%奖励三年。

3、对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或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项目,从企业开办后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的月份起,企业缴纳所得税区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两年,减半奖励三年,增值税区留成部分30%奖励四年。

4、对注册资金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项目或注册资金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加大扶持力度,实行一事一议。

5、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对外来公司将其总部或地区总部设在宝坻,且财务核算业务亦在宝坻的,给予相关政策鼓励。

(四)收费政策

1、对外来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收费按天津市公布的收费目录并按最低标准执收。

2、对进入区经济开发区和乡镇工业小区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一费制”,由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乡镇工业小区管委会与各执收部门协调,一次性收缴。各执收部门不再单独进入功能区收费。

三、 园区开发

(五)按《优秀乡镇工业小区考核细则》对各乡镇工业小区进行年度综合评分,主要侧重引进亿元以上单体项目、主导产业、项目投达产速度、整体效益和拉动当地就业等几个方面。对综合得分前2名的功能区年终授予“明星乡镇工业小区”称号,并每个给予15万元奖励;对综合得分3-6名的工业小区授予“优秀乡镇工业小区”称号,并每个给予10万元奖励。

(六)区财政每年根据财力和载体建设情况,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开发区和乡镇工业小区建设。对开发区和乡镇工业小区独立承贷向金融部门取得建设贷款的,区财政给予贴息三年。

(七)鼓励社会资本、民间资本或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工业小区(开发区)内标准厂房建设。对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水平的多层生产性用房,区政府给予政策鼓励。

四、 新型工业

(八)鼓励重点企业竞相发展。对企业应税销售达到一定数额的规模企业、产业龙头型企业和成长型企业给予奖励。每年从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企业中依销售增幅、税收增幅、创新能力、人均效益和综合能耗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十大成长企业”,予以挂牌表彰并每户奖励2万元;设立“十大财政贡献企业”,对企业当年度财税贡献在全区工业企业中名列前十位,予以挂牌表彰并每户奖励3万元。将“双十”企业列入区年度重点企业名录,给予全方位扶持。

(九)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对加快产业升级,引进国内外先进设备或先进技术,经区工经委验收核实,技改投资20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按设备部门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资金补助;技改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按设备部分实际投资额的2%补助;技改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设备部分实际投资额的3%补助。

(十)鼓励企业拉长产业链条。对行业内龙头企业利用其主导产品优势、核心技术优势或品牌优势,引进2家规模以上区外配套企业,或在区内扶持5家以上相关企业为其配套(加工)生产,龙头企业当年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1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一)鼓励企业加快科技创新。对产品获国家级品牌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市级品牌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企业创建国家级技术研发中心,经认定合格,一次性给予10万元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创建市级技术中心,经认定合格,一次性给予5万元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对纳入国家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且获得“国家技术创新奖”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纳入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且获得“市技术创新奖”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为引导企业经营者转变观念,提高管理水平,对参加3个月以上高级专修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予以每人补助1万元。

五、 现代服务业

(十二)扶持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

1、在我区新设立的具有区域性集散功能的商品批发、仓储、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按其对区财政的贡献,由区财政将留存部分给予全额返还两年,减半返还三年。

2、鼓励提升市场建设。对被新评为市重点市场和国家级重点市场的集贸市场,由区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和10万元。

3、对在本区新设立的独立核算的投资担保公司,自开业年度起,按其对区财政的贡献,由区财政将留存部分给予全额返还营业税二年,减半返还营业税三年。

4、当年新设立的从事科技服务、经济咨询、知识产权、技术检测、法律、会计、融资、房产等专业服务的各类机构,按其对区财政的贡献,第一年按照其对区财政贡献部分的50%给予奖励,第二年按照其对区财政贡献部分的30%给予奖励。

5、扶持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对认定为高级服务外包企业的,按其对财政的贡献,由区财政将留存部分给予全额返还二年,减半返还三年。

6、凡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名列全区现代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前3位的,授予“年度突出贡献服务业企业”称号,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3万元。

六、 兑现程序

(十三)涉及第(三)条第1、2、3、4款的各项奖励,本着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区政府、区级开发区、乡镇政府分别设立企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并负责兑现。

(十四)每年度终了后,符合受奖条件的企业和中介人于次年3月份向受益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十五)受益单位对受奖申请进行初审,汇总后分别签署意见,工业类项目送交区工经委,现代服务业类项目送交区商务委。

(十六)区发改委、工经委、商务委、财政局、科委、统计局等单位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并提出奖励意见,报区政府批准。

七、 附则

(十七)本政策措施由区工经委、商务委负责解释。

(十八)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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