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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鼓励社会中介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2013
01/15
18:05

招商引资是区域经济发展的生命线。为了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帮助保税区招商引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成立保税区招商奖励领导小组。组长由管委会副主任王富强同志担任;副组长由管委会副主任周利、尉永久同志担任;财政局、工商局、劳动人事局、 天保控股公司投资部、经济发展局、 贸易市场局、物流发展局、 投资促进局、企业事务局、规划建设管理局、社会发展局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下设招商奖励办公室,设在劳动人事局。

第二条对为保税区介绍项目的人员给予中介奖励,奖励标准为:

1、在保税区注册的项目,按注册资本实际到位3‰予以奖励。

2、进区项目 (指注册资本300万美元以上, 并在区内购地1万平方米以上或租厂库1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 下同), 按注册资本实际到位的5.5‰予以奖励;引进进区工业项目如系世界500强企业或国家认定的高科技项目, 按注册资本实际到位的6‰予以奖励。

3、此外,还将酌情给予一次性特别奖励。保税区财政局从上述奖励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注册项目第一笔资金到位后,发放奖金总额的25%,其余奖金按整体资金到位比例发放。注册资金在100万美元以内的,提取奖金年限为六个月;100至200万美元的,提取年限为一年;200万美元以上的,提取年限为三年。

第四条 奖励均以人民币形式支付。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按资金解缴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第五条 负责项目联系的管委会部门或单位向招商奖励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报招商奖励资金申请表,由招商奖励办公室审核并报招商奖励领导小组批准。

第六条 招商奖励资金由区财政拨款,财政局负责管理和发放,招商奖励办公室负责审核,专款专用。

第七条 管委会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天保控股公司所属工作人员不作为本办法的奖励对象。其他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本办法的奖励对象。

第八条 对介绍项目的中介人,只在所介绍的项目首次注册时给予奖励,对引进项目的增资部分,不再给予奖励。

第九条 在申报中介奖励中, 如管委会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天保控股公司所属工作人员本人或协助他人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申领人领奖资格,追回款项,并对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由保税区管委会授权招商奖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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