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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2013
01/15
00:07

《优惠政策》所称的总部经济是如何认定的?

(一)《优惠政策》所称新设立的企业总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

2.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人民币,含本数,下同);

3.辖区以外投资者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低于50%,并且辖区以外主要投资者总资产不低于20亿元或净资产不低于6亿元;

4.在辖区以外有3个以上投资控股企业。

(二)《优惠政策》所称新设立的企业地区总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

2.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30亿元,并且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总额不低于2亿元;

3.在中国境内外有3个以上投资或者被授权管理的企业。

(三)《优惠政策》所称新设立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如果设立时不能同时具备条件的,可以在同时具备条件后,申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优惠政策》所称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聘任的境外、国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部聘用的部门副职以上或地区总部聘用的副职以上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区人员。

(五)《优惠政策》所称新设立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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