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来天津京滨工业园兴办企业,促进入区企业与工业园共同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 土地出让政策(一)园区出让的土地为具有50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
(二)出让土地全部为净地,不含区内道路及绿化等公摊面积。
(三)对规模大、效益好、科技含量高的入区企业给予优惠地价。
二、扶持资金奖励政策根据园区的税收扶持政策,给与企业相应比例的资金奖励。
三、入区企业的投资人和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天津市统一的户籍迁入政策。证件齐全后,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四、凡入区企业,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代办项目立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土地出让、规划建设、房产登记等有关手续。
五、对于符合国家信贷条件的入区企业,经企业申请,开发区管委会可协调办理各种贷款手续。
六、本政策为地方性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天津市统一鼓励政策的基础上,同时享受本政策。本政策的解释权归京滨工业园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