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园区内外单位和个人,包括在职干部、职工,利用各种方式招商引资,促进全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对招商引资中介人的奖励办法。
一、对为产业园引进企业的中介人不受工作单位、职务、身份限制,都可享受下列奖励:
(一)按引进企业注册资本引进资金到位额的0.5‰给予奖励。
(二)引进企业在武清购买土地、厂房或新建厂房生产经营的,按注册资本引进资金到位额的4‰给予奖励。
(三)引进企业在产业园租赁厂房生产经营的,按注册资本引进资金到位额的2‰给予奖励。如企业厂房先租后买或购地新建的,按原注册资本引进资金到位额的2‰再给予奖励。
引进的企业是指武清区外的国内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二、对符合第一条第1款奖励条件的,在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一年内实际纳税额(留区部分)达到应得奖金两倍以上的,可兑现奖金。对符合第一条第2款奖励条件的,在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且资金到位后,凭该企业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兑现奖金。对符合第一条第3款奖励条件的,外资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且资金到位后,凭该企业租赁厂房协议书和首期付款凭证兑现奖金;内资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且资金到位后,一年内实际纳税额(留区部分)超过应兑现奖金的,方可凭该企业租赁厂房协议书和首期付款凭证兑现奖金。厂房租后又买或购地新建的,凭该企业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兑现奖金。
对第一条第2款或第3款中规定的,在武清购买土地、厂房或新建厂房和租赁厂房的受奖条件认定,还将审核其所购土地、厂房及租赁厂房的面积是否与引进企业的注册资本和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
对引进企业中介人的奖励按项目计奖,一个项目享受一份奖励;中介人为二人以上或二个单位以上时,只对一人或一个单位奖励,奖金分配由受奖人自行安排。
三、对中介人的奖励由项目承办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招商引资奖励申报表,报区招商局,经区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奖励(评审细则另行规定),奖金由区财政支付。
申请期限为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一年内,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