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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保税科技产业发展中心优惠政策
2013
02/16
15:36

第一条为加大科技兴区力度,加快发展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建立保税科技产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保税科技中心)。为鼓励企业和高级人才进入保税科技中心和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特制订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保税区管委会每年拨出可支配财政收入的5%,在预算支出中设立“天保科技发展金”,支持企业的研究开发、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和鼓励高级人才入区。

第三条鼓励国内外风险投资公司在保税区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凡对保税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资本金20%以上的,对其股权分利免征企业所得税,并按该分利额50%抵扣风险投资机构自身的计税利润,减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凡在保税区注册的,对保税科技中心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投资额占其总投资额的比重不低于70%的,可比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第四条经保税区劳动人事主管部门确认,凡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开办公司(企业)的留学人员在保税科技中心创办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注册资金不低于1万美元;其它留学人员在保税科技中心创办的企业按内资企业登记注册。

经保税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进驻保税科技中心的企业,在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发及孵化同时,可从事国际贸易及简单加工,代办保税仓储、咨询服务等业务,注册资金最低为5万美元或5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进驻保税科技中心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办公、实验用房,第一年由“天保科技发展金”给予补贴,实行零租金,第二年和第三年由“天保科技发展金”补贴正常租金的60%和20%。

第六条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科研、生产用地,可减半收取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契税、交易手续和产权登记费及相关费用。

第七条经保税区管委会批准,在保税科技中心设立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由保税区“天保科技发展金”提供500万元人民币资助;对设立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由保税区“天保科技发展金”提供300万元人民币资助。

第八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获利年度起,保税区“天保科技发展金”给予相当于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七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保税区留成部分)的财政扶持,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和财政扶持期合计一般不超过十年。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占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保税区“天保科技发展金”对其所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10%税率以上部分给予财政扶持。

第九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从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保税区“天保科技发展金”给予相当于该项目每年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保税区留成部分的财政扶持;之后五年,保税区“天保科技发展金”给予相当于该项目每年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保税区留成部分50%的财政扶持。

第十条经保税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在保税科技中心经营的计算机软件开发企业,从认定之日起十年内,保税区“天保科技发展金”给予相当于免征企业所得税(保税区留成部分)的财政扶持。并从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保税区“天保科技发展金”给予相当于实际缴纳房产税、增值税保税区留成部分、营业税、城建税的财政扶持。之后五年,保税区“天保科技发展金”给予相当于实际缴纳房产税、增值税保税区留成部分、营业税、城建税50%的财政扶持。

第十一条对科研机构等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企业自行研制的技术成果转让及其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所得,保税区“天保科技发展金”给予相当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财政扶持。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可按当年销售额的3%--5%提取技术开发费用。对从事软件、生物技术、新材料等产品生产的企业,可按5%--10%的比例提取。所取得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未使用完的,余额可结转下一年度实行差额补提。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生产和科研设备,凡符合财政部有关规定的,可实行加速折旧,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第十三条由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组建的新企业,所发生的工资总额可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受计税工资的限制。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发明和专利所发生的费用,可列入当期费用。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一次或多次在成本中列支。如属盈利企业,其当年实际发生额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四条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其成果完成人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凡属政府全额资助的项目,从项目实施之日起三年内,根据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60%的股权收益;之后三年,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40%的股权收益。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让时,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20%的转让收益。

对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从事成果产业化实施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的奖励和股权收益,用于再投入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从事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留学人员的工薪收入,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还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第十五条对在保税科技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的科技人员,保税区管委会授予“天保科技贡献奖”,奖金额的上限为300万元人民币。

对在保税科技中心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保税区劳动人事主管部门优先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授予相应称号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第十六条经企业申请,保税区管委会可为其聘用的高级人才提供廉租公寓。对保税区科技主管部门确认的携带科技成果来保税科技中心创业的高级人才,保税区管委会为其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的公寓,免收两年房租,并在两年内给予其每人每月1000元人民币电讯资费补贴。

第十七条对进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保税区管委会每人每年给予补助经费5万元人民币,由其个人自行支配。对出站后在保税区企业工作的博士,保税区管委会给予一次性安家费5万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高级人才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所获得的奖励和股权收益,若再用于直接投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全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户口、人事行政关系和人事档案不在天津市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保税科技中心工作满一年,即可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正式调入保税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突出业绩的可破格申报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职称。

保税区劳动人事主管部门对进入保税科技中心工作的高级人才(含按规定随迁的配偶、子女)优先为其办理天津市常住户口调动手续,并协调解决其配偶的就业、子女入托、就学问题。

第二十条本政策由保税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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