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全区的对外开放,加大固定资产投入,扩大经济总量,合理运用经济资源,加快我区经济发展,在执行国家和天津市有关鼓励政策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来投资者(包括国外的、区外的,下同)在宝抵投资兴办的工业项目、工业园区开发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现代物流项目、旅游项目、大型批发市场及其他鼓励发展的项目,投资中介人及我区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工业企业。
第二章 对项目的扶持
第三条 投资奖励
(一)对外来投资者在我区新设立的经营期限在 10年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根据投资规模、技术含量、社会影响力、经济拉动作用等予以奖励。
1. 对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一1000万元(含500万元)的内资项目,从项目纳税年度起,按其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额度全额奖励两年,再按50%奖励三年。对注册资金在50万美元一100万美元(含5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在享受国家“免二减三”政策期满后,再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额度奖励三年。
2.对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一5000万元(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内资项目,从项目纳税年度起,按其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额度全额奖励两年,再按50%奖励三年;同时按其所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3 0%的额度奖励三年。对注册资金在100万美元一5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按其所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30%的额度奖励三年;在享受国家“免二减三”政策期满后,再按其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额度奖励三年。
3.对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一1亿元(含5000万元)人民币的内资项目,从项目纳税年度起,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额度全额奖励两年,再按50%奖励四年;同时按其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30%的额度奖励四年。对注册资金在500万美元一10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按其所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30%的额度奖励四年;在享受国家“免二减三”政策期满后,;再按其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额度奖励四年。
4.对注册资金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内资项目或注册资金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单独制定奖励办法。
第四条 用地优惠
区政府根据土地开发成本、发展势头、区域位置等,分别确定区经济开发区和乡镇经济功能区当年土地出让指导价格。对投资强度和土地利用强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下列项目,可在土地出让价格上给予奖励。
(一)对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一5000万元(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内资项目或注册资金在100万美元一5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投资到位且经过验收后,给予土地出让指导价格20%的资金奖励;
(二)对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一1亿元(含5000万元)人民币的内资项目或注册资金在500万美元一10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投资到位且经过验收后,给予土地出让指导价格30%的资金奖励;
(三)对投入大(注册资金在 1亿元人民币或 1000万美元以上)、产出大(年销售收入在 5亿元以上)、效益高(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影响大(世界五百强和国内五百强公司)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单独确定土地出让价格。
第五条 收费政策
(一)对外来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天津市公布的收费目录并按最低标准执收。
(二)对进入区经济开发区和乡镇经济功能区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一费制”,由区经济开发区所辖各园区管委会和乡镇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与各执收部门协调,一次性收缴。各执收部门不再单独进入园区收费。
第三章 对投资中介人的奖励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中介人,指在外来投资项目进入宝坻过程中发挥中介作用的第一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七条 投资中介人凭项目所在单位发给的投资中介人身份确认书,于项目建成投产且经过验收,其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注册资金金额后享受奖励政策。
第八条 注册资金在 1000 万元人民币(外商投资项目1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或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按项目注册资金1%的额度奖励投资中介人。注册资金在 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项目,按项目注册资金0.5%的额度奖励投资中介人。
第四章 对重点工业企业的扶持
第九条 对年纳税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实际入库数额为准)以上的企业,以其上一年度纳税总额为基数,按超基数的地方留成部分的30%的额度给予奖励。
第十条 对产品获得天津市级名牌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一条 在宝抵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再投入固定资产超过1000万元的,对企业固定资产再投入资金银行贷款部分,按银行同期利率给予50%贴息一年。
第五章 奖励资金的兑现
第十二条 区政府、乡镇政府分别设立企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区级引入的项目及其中介人由区政府奖励,乡镇引入的项目及其中介人由乡镇奖励,乡镇政府无力兑现的,可提出申请,由区财政通过借款的形式兑现。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经区政府审批后,由区财政拨付给区经济开发区所辖国_区管委会或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和乡镇政府兑现给企业或投资中介人。
第六章 奖励的申报与审核
第十四条 每年度终了后,符合受奖条件的企业和投资中介人于次年3月份向区经济开发区所辖园区或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 区经济开发区所辖园区管委会或乡镇政府对受奖“申请进行初审,汇总后分别签署意见送交区计委。
第十六条 区计委会同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分局等有关部门对企业的纳税及注册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并提出奖励意见,上报区政府审批。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同时达到享受两个以上(包括两个)税收奖励政策(包括国家、天津市和我区制定的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只允许享受其中一个。市、区两级出台的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政策,企业也不得同时享受。
第十八条 享受奖励的企业的纳税额,以年度实际入库数为准。
第十九条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必须对企业或个人是否达到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以前下发文件如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