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商)参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标准厂房的建设,增加开发区标准厂房的市场供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备相应资质的开发商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开发区建设发展局(以下简称建发局)提出建设标准厂房的申请;开发商所提交的文件中须载明拟建厂房的规模、类型、结构形式等内容。
第三条 建发局应对开发商建设标准厂房的申请提出书面意见,并与该申请一并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经管委会批准后,建发局应依据有关规划建设管理法规,结合开发商拟建厂房的规模、类型、结构等,确定项目的选址及容积率、覆盖率、绿化率等技术经济指标,并向开发商下达批复。
第四条 在开发区内从事标准厂房建设的开发商可按开发区公布的标准地价的70%取得土地使用权,付款方式可选择以下任意一种:
1、一次性付款,即在签定《土地出让合同》后六十天内一次付清。开发商采取这一方式支付出让金的,可再次获得5%的折扣优惠。
2、分期付款,即在《土地出让合同》签定后,首先缴纳出让金总额10%的定金,余额在五年内分期缴清。因分期付款发生的利息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由开发商承担。分期付款期间,开发商可按合同规定,依法取得相应权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可依法抵押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3、按年度缴纳土地出让金,缴纳时间为每年年中,开发商采取这一方式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第五条 开发商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一年内开工,二年内完成标准厂房的建设。
凡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一年后仍未开工,或者未能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二年内完成厂房建设的,将失去享受土地价款优惠的权利:凡取得土地使用权满二年仍未开工,或者未能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三年内完成厂房建设的,管委会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厂房建设期间,开发商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标准厂房竣工后,由开发商自主定价、自主经营。
第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对开发商投资建设和经营标准厂房给予财政扶持,具体的扶持措施为:
1、在厂房建设期,给予相当于标准厂房建设用地实际缴纳的土地使用税额度100%的扶持;
2、自开发商经营厂房取得盈利年度起,第一、第二两年给予相当于其当年经营厂房所缴纳的所得税额度100%的扶持:随后的三年给予相当于其当年经营厂房所缴纳的所得税额度50%的扶持。
第八条 按照经设计审查后确定的标准厂房所需合理配置的能源最低标准免除自来水、电力、燃气、热力的贴费。标准厂房小区内厂房的能源需要增容的,土建费用、设备费用及增容部分的贴费由厂房开发商承担,其中增容部分的贴费按照开发区公布价格标准的50%支付。同时,依据实际情况,土建费用、设备费用及增容部分的贴费可由开发商和厂房用户(包括租户和购买者)协商承担。
第九条 标准厂房小区红线外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等管线的土建费用、设备费用、施工和管理由能源公司承担。专业公司引管线至小区红线内1至2米处并建表井(箱站),表井(箱站)建设的费用以及表井(箱站)出线到各厂房内管线的土建费用、设备费用、施工和管理由开发商承担。
第十条 标准厂房小区内绿化的建设、养护由开发区绿化公司负责
第十一条 标准厂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应经公开招标确定。对已出租的标准厂房实行物业管理的,管委会给予物业公司每月0.5元/平方米的财政补贴。
第十二条 免除开发商在标准厂房产权登记和交易备案时应缴纳的房屋鉴证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1月6日颁布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企业投资建设标准厂房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