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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坻区关于进一步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2013
01/23
15:34

为推动全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打造经济强区,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宝坻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招商奖励

对外来项目投资中介人的奖励。投资中介人,指外来鼓励投资类项目在进入宝坻过程中发挥中介作用的第一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引进的注册资本500万元(50万美元)以上的外来项目(房地产、零售等类项目除外),按注册资本的0.5额度奖励中介人。

二、项目扶持

(一)投资奖励

对外来投资者在我区新设立的经营期限10年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根据投资规模、技术含量、社会影响力、经济拉动作用等予以奖励。

1、对注册资金在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50万美元-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的项目,从企业盈利年度起,企业缴纳所得税区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两年,减半奖励三年。

2、对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或100万美元-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项目,从企业开办后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的月份起,企业缴纳所得税区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两年,减半奖励三年,增值税区留成部分30奖励三年。

3、对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或500万美元-1000万美

元(含1000万美元)的项目,从企业开办后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的月份起,企业缴纳所得税区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两年,减半奖励三年,增值税区留成部分30奖励四年。

4、对注册资金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项目或注册资金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加大扶持力度,实行一事一议。

5、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对外来公司将其总部或地区总部设在宝坻,且财务核算业务亦在宝坻的,给予相关政策鼓励。

(二)收费政策

1、对外来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收费按天津市公布的收费目录并按最低标准执收。

2、对进入区经济开发区和乡镇工业小区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一费制”,由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乡镇工业小区管委会与各执收部门协调,一次性收缴。各执收部门不再单独进入功能区收费。

三、新型工业

1、鼓励重点企业竞相发展。对企业应税销售达到一定数额的规模企业、产业龙头型企业和成长型企业给予奖励。每年从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企业中依销售增幅、税收增幅、创新能力、人均效益和综合能耗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十大成长企业”,予以挂牌表彰并每户奖励2万元;设立“十大财政贡献企业”,对企业当年度财税贡献在全区工业企业中名列前十位,予以挂牌表彰并每户奖励3万元。将“双十”企业列入区年度重点企业名录,给予全方位扶持。

2、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对加快产业升级,引进国内外先进设备或先进技术,经区工经委验收核实,技改投资20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按设备部门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资金补助;技改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按设备部分实际投资额的2补助;技改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设备部分实际投资额的3补助。

3、鼓励企业拉长产业链条。对行业内龙头企业利用其主导产品优势、核心技术优势或品牌优势,引进2家规模以上区外配套企业,或在区内扶持5家以上相关企业为其配套(加工)生产,龙头企业当年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1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鼓励企业加快科技创新。对产品获国家级品牌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市级品牌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企业创建国家级技术研发中心,经认定合格,一次性给予10万元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创建市级技术中心,经认定合格,一次性给予5万元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对纳入国家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且获得“国家技术创新奖”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纳入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且获得“市技术创新奖”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为引导企业经营者转变观念,提高管理水平,对参加3个月以上高级专修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予以每人补助1万元。

四、现代服务业

1、在我区新设立的具有区域性集散功能的商品批发、仓储、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按其对区财政的贡献,由区财政将留存部分给予全额返还两年,减半返还三年。

2、鼓励提升市场建设。对被新评为市重点市场和国家级重点市场的集贸市场,由区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和10万元。

3、对在本区新设立的独立核算的投资担保公司,自开业年度起,按其对区财政的贡献,由区财政将留存部分给予全额返还营业税二年,减半返还营业税三年。

4、当年新设立的从事科技服务、经济咨询、知识产权、技术检测、法律、会计、融资、房产等专业服务的各类机构,按其对区财政的贡献,第一年按照其对区财政贡献部分的50给予奖励,第二年按照其对区财政贡献部分的30给予奖励。

5、扶持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对认定为高级服务外包企业的,按其对财政的贡献,由区财政将留存部分给予全额返还二年,减半返还三年。

6、凡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名列全区现代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前3位的,授予“年度突出贡献服务业企业”称号,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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