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协议出让土地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
第三条协议出让土地先确定协议出让底价,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协议出让底价确定后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四条协议出让土地按以下程序进行:
1.区土地局在土地交易中心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项目招商部门会同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填写《项目土地出让意向申请表》,送区规划建设局。 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公布至接受申请时间不少于30日。
2.区规划建设局收到《项目土地出让意向申请表》后,根据规划和产业政策提供项目的初步选址,报管委会批准。
3.区规划建设局根据管委会批准的项目选址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4.区土地局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评估单位对拟出让地块进行地价评估。
5.区土地局审核确认地价评估结果后,集体决策拟定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及协议出让底价,报管委会批准。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包括拟出让地块具体位置、界址、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规划设计条件、供地时间等。
6.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及协议出让底价经管委会批准后,由区土地局会同项目招商部门与意向用地者就土地价格等进行充分协商,协商一致且议定的出让价格不低于协让出让底价的,方可达成协议。
7.区土地局依据协议结果,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土地局在土地交易中心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协议出让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公布协议出让结果的时间不少于15日。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区土地局会同项目招商部门,负责督促土地使用者如期交付土地出让金。
第六条 土地使用者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全部交付土地出让金、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