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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清区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2013
01/23
14:58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战略部署,推动武清科技型中小企业实现突破性发展,根据《武清区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以下扶持办法:

一、加大财政科技资金投入。“十二五”期间,全区投入科技资金10亿元,专项用于支持全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一区四园”对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与区财政按1:1匹配进行拨付,各乡镇(街)适度进行资金匹配。

二、支持和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引进。对新引进并通过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企业提出申请,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给予5-10万元资金奖励。对新引进规模以上、成长性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给予10-50万元资金奖励。

三、加强对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以科技项目的方式,对提出资助申请并经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初创期和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予以无偿支持,支持额度为10-60万元。

四、积极帮助成长期、壮大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争取市级周转资金,对申请企业经市专家委员会评审后,符合资助条件的,给予100-500万元的支持,重大项目可获得高于500万元的支持。周转金采用无息借用方式,2-3年后归还。

五、加强对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对获得贷款的企业,经企业提出申请并经专家评审通过后,一次性给予利息总额50%的贴息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对在武清注册创办股权投资、风险投资、担保公司及会计、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并为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业务支持且服务高效的,经专家委员会评选后,给予一定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七、鼓励和支持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对企业经备案后引进成果进行成功转化并上市销售或企业根据生产需求经备案后委托院校进行技术开发,依照技术开发、转让合同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总计不超过20万元。

八、加强对创新平台建设的支持。对各乡镇(街)、各园区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加速器建设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给予100-400万元资金支持。

鼓励企业与大学、科研机构合作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实验室。提高企业持续创新发展能力。对通过认定的市级和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50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通过认定的市级和国家级企业实验室给予50万元的资金支持。

对与大学、科研机构合作,租用实验室开展技术研究、新产品开发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专家审定通过给予适当资金补贴。

九、积极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融资,筛选一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重点辅导和培育,加大培训、推动、宣传力度。企业申请上市前经科技型中小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但未能成功上市的,对所发生的上市财务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十、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资助资金。对正常申请并经专家审定后的企业发明专利申请给予每项3000元资助,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给予每项1500元资助,外观设计专利给予每项200元资助,对企业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1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年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十一、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获得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获得天津市工商局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0万元。

十二、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大力支持高层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带项目、带资金、带技术创办、领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对经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一次性资助20-100万元项目启动费和50万元安家补贴。

十三、对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的各类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按政策要求给予资金匹配。

国家和天津市已经颁布实施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和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继续适用于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

十四、建立企业信用制度,对争取财政资金支持而未完成相应项目合同指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要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金,今后不再给予政策资金支持。

十五、依照本办法申请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在本区内注册并合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已被认定为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

3、企业具备较高的成长性和发展潜力,创新能力强;

4、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十六、本办法由天津市武清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0年1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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