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创业的各类人员及其新创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条 鼓励各类人员创业。
失业人员创业的,给予不超过3000元创业补助金,其中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一次性申领剩余期限失业保险金。“低保”人员创业的,给予12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3000元的创业补助金。残疾人创业的,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最高5000元的补助。复转军人创业的,在享受军队鼓励自谋职业政策的基础上,可同时享受我市相关优惠政策。
在校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可保留其一定时期的学籍。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2年内免收劳动人事代理费,并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其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在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时可计算为工作年限,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后,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为工龄。
科技人员可用专利等无形资产参与入股投资或高新技术企业的增资扩股投资。对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参与企业技术创新的人员,可根据成果转化方式,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或奖励。回国留学人员在津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取得的工薪收入,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单位同意辞职创业的,由同级财政按照本人工作每满一年发给3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费,最多不超过36个月。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创业的,所在单位可参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创业的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费;未享受一次性创业补助费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保补贴。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辞职创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保补贴。
鼓励农民就地就近创业、进城创业、返乡创业,对其招用女35周岁、男45周岁以上失业人员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和培训补贴。
外埠人员来津创业的,其上年度纳税额达到30万元以上或招用人员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的,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津落户。
第三条 支持创业载体发展。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劳动者创业所需的生产经营场地,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优先保障创业场地,发展创业载体。鼓励原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创业载体吸纳新办企业,对进驻的小企业提供有效的培训指导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四条 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降低注册资本金限额,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对新创办的公司注册资本金可按规定分期缴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利用公产住宅从事创业的,在2年内房租、水电、取暖等费用仍按照公产住宅的标准缴纳。经允许利用非固定场所,从事无需前置许可的便民服务、手工制作等微利项目经营,且从业人员在3人以下的,免予工商注册登记,实行备案制。
第五条 拓宽投资融资渠道。各区县财政要建立规模不低于500万元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等额给予匹配。对财政困难的区县,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可适当提高匹配比例。建立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和创业培训相结合的联动机制,积极推进降低反担保门槛并逐步取消反担保。
对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初次贷款额度可由2万元提高到5万元,还款期限由2年延长至3年,其中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以及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经营的,由财政部门全额贴息。对还款及时、信誉度高、经营好的创业者,
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给予年度10万元的循环贷款支持。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由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贷款期限可展期1年,展期不贴息。
第六条 完善税费减免政策。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环保节能项目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各类人员创办民营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七条 完善社会保障政策。新创办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2年内可比照《天津市城镇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津劳局〔2003〕220号)参加医疗保险。招用农民工的,可先行参加农民工工伤医疗综合保险。非正规创业的,可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对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认定期限延续至2012年,招用女35周岁、男45周岁以上失业人员的,按照劳动合同期限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保补贴和1年的岗位补贴。对创办非服务型企业招用女35周岁、男45周岁以上失业人员的,给予1年的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第八条 完善创业服务政策。享受免费创业培训的范围由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扩展到毕业学年各类院校学生和所有城乡劳动者。对参加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培训的,给予培训补贴;对成功创业的,可再享受改善和扩大企业能力的免费培训。建立创业实训制度,经过创业培训的劳动者可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实训基地参加实训,实训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实训人员创业成功率达到80%的,按照实训人数给予创业实训基地补贴;低于80%的,按照创业成功人数给予创业实训基地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