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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发布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
2013
01/23
14:47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改委、天津市地税局日前联合发布《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明确指出,对在天津市新设或增资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可获最高补助2000万元。

据介绍,对于新设总部或地区总部的补助措施为: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补助资金分三年支付,第一年支付40%,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支付30%。

对在天津市已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在2013年1月1日后增资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不含对增资已给予补助的总部或地区总部)。其中,增资10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增资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增资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200万元。

除此以外,天津市还对总部企业购置办公用房和汽车、聘请高级管理人员等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达1000万元。

税收优惠政策为:对在天津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开业年度起,前两年按其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行业缴纳的增值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50%标准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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