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及《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津政发〔2011〕17号),加快推进我市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培育一批公共设施齐全、配套服务功能完善、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小企业创业基地,为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条件,实现我市中小企业规模和数量上的新突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企业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基地)是指依托楼宇、示范工业园区、都市工业园区、孵化器或其它场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为创业企业创立发展提供功能齐全的生产经营场地和综合性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较为完备,满足一定数量小企业创业需求的场所。
第三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面向产业、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快创业基地的建设发展,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坚持盘活利用现有资源与改造提升相结合,坚持创业促就业与创业促发展相结合,坚持创业基地设施建设与服务体系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做好我市创业基地的认定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章 创业基地认定
第五条 创业基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创业基地建设符合国家和我市建设规划,产业定位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运营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服务业绩,经营状况良好,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二)创业基地具有良好的载体功能。基地内道路、水电、环保、通讯等基础设施,以及会议、商务、培训、仓储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基本完备。创业基地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具有一定的公共服务面积。
(三)创业基地具有良好的服务功能。应具有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和素质较高的服务队伍,以及外部专家和创业辅导资源,可为入驻企业和创业者提供政务代理、创业策划、融资担保、人才培训、技术支持、市场开拓、物管后勤等相关综合性服务。
(四)创业基地运营业绩突出。具有培育创业企业孵化以及连续滚动育成小企业成长的功能,入驻企业具有一定的保有量。
第六条 凡申报创业基地的单位须按以下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一) 天津市小企业创业基地申请推荐表(见附件1)。
(二)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
2.近三年创业基地建设及创业服务情况;
3.管理运营情况(包括主要管理制度、人员激励、能力提升、品牌建设、可持续发展等);
4.主要工作业绩及对中小企业创立发展的贡献(包括自测情况和典型案例);
5.获得各级政府扶持的情况;
6.下一步发展规划或年度运营计划。
(三)创业基地运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工作服务人员姓名及职称、运营管理方面的制度文件。
(四)创业基地建设批文、建设工作方案及相关证明。
(五)创业服务工作情况,包括服务机构名单及服务内容、服务成效,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服务协议、开展相关服务活动的场景照片等)。
(六)小企业创业基地入驻企业情况表(附件2)及至少20家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上一年服务企业情况表(附件3);签订的服务协议、合同复印件和服务中小企业的成效评价。
(八)运营单位上年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
(九)材料真实性声明。 申报材料应如实填写,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申报材料上报一式两份,并报电子版。
第七条 创业基地的申报于每年2月进行,按照属地原则自愿申请,由各创业基地向本区域中小企业工作部门提出申请,经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审核推荐后,于2月底前报市中小企业局。
第八条 市中小企业局经过对申报材料复核和实地考察,初步确定创业基地名单,并在中国中小企业天津网公示10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并经公示的创业基地,市中小企业局将冠予“天津市小企业创业基地”称号。
第九条 获得国家和我市中小企业相关资金扶持的创业基地自动认定为市级创业基地。
第三章 创业基地扶持
第十条 对认定的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市政府将给予重点扶持,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中给予载体建设和创业服务项目的重点支持。对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创业基地,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环境改造项目,争取国家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对创业基地内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技术创新、产业集群项目,以及与大型企业协作配套项目,都市工业型、社区服务型等项目,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和我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对创业基地进行重点关注和宣传。及时总结优秀创业基地的经验,推广有效做法,发挥示范作用,培育服务品牌,完善创业政策和服务措施的支持。帮助中小企业更好利用创业基地服务平台加快发展。
第四章 创业基地管理
第十三条 创业基地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运营服务情况表(见附件4),报市中小企业局。
第十四条 市中小企业局对创业基地实行动态跟踪管理,依据基地运营服务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复核,对不合格的取消冠名并公布。
第十五条 创业基地名录将在中国中小企业天津网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十六条 市中小企业局对创业基地运营发展情况予以重点指导和支持。
第十七条 对已经冠名的创业基地,如发现弄虚作假,除撤销冠名外,暂停所在区县下一年度的创业基地申报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