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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促进民营经济发展“19条”政策
2019
01/02
16:34

新华社天津1月2日电(记者王宁)日前,天津市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以六方面19条政策,向民营企业的痛点、堵点精准发力,着力破解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激发民营经济活力,推动天津高质量发展。

在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方面,《意见》提出,大力减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天津市地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取消的基础上,除涉及公共安全和生态资源项目,授权地方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征;对地方有权确定标准的政府性基金一律免征;中央和地方共享的政府性基金,地方留成部分一律免征。

在加强金融政策支持方面,《意见》提出,稳贷增贷不断贷,安排不少于100亿元的再贷款和再贴现资金,专项用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增加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不少于100亿元的常备借贷便利资金,对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法人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做强担保,设立规模为50亿元的天津市融资担保发展基金,支持融资担保机构设立。

设立专项基金,设立规模为100亿元的民营企业发展专项基金,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但暂遇资金困难的优质民营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引入符合天津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落户。分期设立总规模为100亿元的民营企业纾困基金,为上市和拟上市民营企业提供流动性资金支持。

在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方面,《意见》提出,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落实国家企业研发经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研发经费按一定比例给予基础补助和增量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民营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实施重大创新项目(含创新平台建设)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和300万元补助;为民营企业在智能网联车、工业机器人、智能医疗等方面搭建应用示范场景;助力民营企业总部经济发展;对在津新设总部的企业给予最高3000万元补助,新设总部的企业可对高管人员给予奖励;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国(境)外市场;将企业在新兴市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参加展会、进行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的资金支持比例提高到70%。

在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方面,《意见》提出,实施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军民融合等政策执行上“一视同仁”,不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梳理政府对企业失信事项,依法依规限期解决;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建立台账、限时清零,严重拖欠的列入失信“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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