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集聚国家级科研院所来津发展,市科委8日印发《关于支持国家级科研院所来津发展政策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借助国家级人才、科研等优势增强本市科技创新实力。三年内,国家级科研院所以整建制搬迁、设立分公司等形式来津发展,可获最高500万元财政资金支持。
据了解,《细则》涉及的国家级科研院所,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各集团公司所属的科研生产型科研院所,从事勘察、设计、测试、评价及咨询等的科技服务型科研院所,承担基础性或前沿性科学技术研究或承担国家层面工作任务的科研院所,以及国内知名研发机构,并包括具备一定研发能力及较强经济实力的省属科研院所。在本市新注册(登记)成立国家级科研院所或本市企事业单位吸引国家级科研院所开展合作的科技项目,都将给于财政资金支持。
根据《细则》,国家级科研院所整建制搬迁入津将获得一次性500万元财政资金支持;国家级科研院所在津建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独资或绝对控股的可获一次性300至500万元财政资金支持;参股、不绝对控股的可获一次性100至300万元财政资金支持;事业性质国家级科研院所在津单独设立分支研究机构可获一次性300万元财政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