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以下简称“产业区”)整体经济水平,建设国际一流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区、国家级循环经济产业带动基地,加快产业区各类产业发展,结合产业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产业区内注册经营、经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认定的相关企业以及符合本办法鼓励条件的项目和活动。
第三条 管委会是执行本办法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细则制定与实施,并负责本办法中所有财政扶持政策的核准和兑现。
第四条 管委会每年第一季度对通过认定享受政策的相关企业进行年检。年检不合格的,报管委会暂停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报管委会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的相关企业,应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相应扶持政策,与本办法相比不足的部分再补充执行本办法。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同时享受优惠政策条款时,可以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第六条 产业区成立项目评估小组,对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及总体可行性等事项进行评估,依照投资项目的投入、产出、税收等相关要求作出相应评估结果,并形成评估会议纪要。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大项目视情况给予更多优惠。
第七条 在产业区注册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税率。
自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15%优惠税率的年度起,前两年给予地方留成100%的扶持,后三年给予地方留成50%的财政扶持。 对符合国家重点领域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产品,积极协助其申报国家级、市级扶持资金和各类国债、贴息。 采取贴息方式支持企业使用银行贷款,一般按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年利息给予补贴,贴息期限最长三年,贴息总额上限为300万元。享受贴息支持的贷款只限企业用于在产业区购地、购房等固定资产投入。 对高新技术企业在产业区内租用的科研、办公和生产用房,经认定和审核,给予最高三年的房租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鼓励企业积极纳税,为区内经济发展做贡献。对年纳税总额增幅超过产业区平均增幅的企业,其上缴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实际留成部分(简称“税收留成”),根据不同的数额,给予相应奖励: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奖励100万元;超过2000万元的(含2000万元),奖励200万元;超过3000万元的(含3000万元),奖励300万元,依此类推。
第九条 将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当年税收留区增量的20%奖励;企业税收留区部分增幅达到20%(含20%)以上的,给予税收留区增量的30%奖励。新建企业从财政年度形成基数后下一年度开始计算。享受奖励连续三年。
第十条 产业区土地招拍挂价格为19.8万元/亩,对符合循环经济低耗能零污染项目,根据其科技含量和投资规模可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十一条 为发展产业区特色产业,对产业区内经营的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给予一定的特殊优惠。对产业区内其它企业,每年从此类企业中评选一定名额的子牙循环经济优秀企业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产业区内设立自主研发扶持资金,对经过认定审核,具有一定规模的专门从事产业区重点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内的产品和技术研发的企业研发机构,从事自主创新研发活动,三年内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扶持,用于引导和促进企业的自主研发。 产业区内设立孵化资金,采取无偿支持方式,专门用于支持处于创业期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企业支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对留学归国人员在产业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三条 区内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
第十四条 积极发展风险投资基金、证券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以股权融资为重点,扩大直接融资的规模和比重。积极利用天津市财政的上市专项资金,支持后备企业上市。
第十五条 当年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07]第44号令)相关优惠政策,同时产业区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已被认定为国家级或市级的企业技术中心,若在本年度考评结果中取得优秀,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第十六条 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市质量管理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对获得市名牌产品、市产品质量奖、著名商标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获得市级质量管理先进的企业、市免检产品的企业、取得采标标志的企业、通过质量认证的企业、引进名牌产品的企业、列入名牌产品培育计划的企业和已经取得名牌及免检产品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和表彰。 对通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复评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通过市名牌产品、市著名商标复评的企业奖励2万元。
第十七条 国内技术专利奖励。对国内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每件分别给予2000元和1000元的资助。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对获得授权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重点领域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500元。 对通过PCT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并被受理,每件最高资助1万元,最多资助2个国家。每获得一个国家的授权最高资助1万元,最多资助2个国家。
第十八条 专利实施资助。对高新技术企业将已授权或获得5年以上独占许可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在产业区进行产业化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专利实施资助。
第十九条 对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1亿元、收入增速连续两年50%以上或上一年当年增长100%、设有研发机构、具有明确的企业发展战略的企业,予以研发经费最高20%的支持,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对销售收入1亿元-10亿元、上年收入增速50%以上、设有研发机构、具有明确的企业发展战略的企业,予以研发经费最高20%的支持,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对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上年收入增速40%以上、设有研发机构、具有明确的企业发展战略的企业予以研发经费最高20%的支持,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条 对当年通过ISO9000标准质量体系认证和ISO14000环境质量体系认证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二十一条 根据创业项目实际需要,为科技领军人才项目提供100 ~500㎡的研发办公场所,并免收三年租金。
第二十二条 为博士后等高端人才提供一定金额的安家费补助。
第二十三条 各项优惠政策具体申请程序由产业区管委会分别另行公布。凡享受产业区鼓励政策的企业,可持相关凭证,经税务机关、园区管委会审核后,到产业区财政主管部门办理财政扶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