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南区八里台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津南区八里台镇鼓励支持各类企业发展及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各界人士为津南区八里台镇引荐各类企业,引进开发建设资金,促进全镇各类企业快速发展,结合全镇发展战略,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本奖励办法所称各类企业是指在八里台镇域范围内注册登记,履行纳税行为,具有一定规模的(含一产、二产、三产)内、外资经营性质的公司(或厂)。
第三条:本奖励办法所称“引荐人”是指将具有明确投资意向的企业引荐到八里台镇域内,并直接履行联系、介绍、咨询等职责的中间人,包括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及相关部门。
第一章:对现有企业的奖励办法
第四条:2008年1月1日之前已在八里台镇注册并有纳税能力,一个纳税年度综合税收2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按比例享受依现行财政体制分成后镇留部分税收的奖励(先征后奖)。
第五条:2008年1月1日之前已在八里台镇注册并有纳税能力,一个纳税年度综合税收(以税务部门核准入库数为准)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三产服务型(含商贸型)企业,按20%享受依现行财政体制分成后镇留部分税收的奖励(先征后奖)。
第二章:对新引进企业的奖励办法
第六条:2008年1月1日之后在八里台镇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地用地(含租赁厂房),符合产业政策、环保、安全要求,一个纳税年度每亩完成主要税收1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按比例享受依现行财政体制分成后镇留部分税收的奖励(先征后奖)。如企业具有特殊税收贡献,按市政府批准的示范小城镇税收政策一事一议。
第七条:2008年1月1日之后在八里台镇区域内注册、经营,符合产业政策要求,一个纳税年度综合税收50万元以上的开发建设型企业,按比例享受依现行财政体制分成后镇留部分税收的奖励(先征后奖)。
第八条:2008年1月1日之后在八里台镇区域内注册、经营,符合产业政策要求,一个纳税年度综合税收50万元以上的三产服务型(含商贸型)企业,按比例享受依现行财政体制分成后镇留部分税收的奖励(先征后奖)。
第九条:2008年1月1日之后在八里台镇区域内注册、区域外经营,并在八里台镇域内有纳税行为的企业,按比例享受依现行财政体制分成后镇留部分税收的奖励(先征后奖)。如企业具有特殊税收贡献,按市政府批准的示范小城镇税收政策一事一议。
第三章:对引荐人的奖励办法
第十条:引荐人成功介绍符合进驻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地条件,购买土地并在八里台镇域内注册、纳税的企业,一次性奖励引荐人购地款总额的2%。
第十一条:引荐人成功介绍企业在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地内,租赁标准厂房并在八里台镇域内注册、纳税,且符合一个纳税年度综合税收每亩10万元以上的(以税务部门核准入库数为准),根据企业投资规模,一次性奖励引荐人2万元-10万元。
第十二条:引荐人成功介绍企业在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地以外租赁厂房,在八里台镇域内注册并纳税,根据企业投资规模,一次性奖励引荐人0.5万元-3万元。
第十三条:引荐人成功介绍企业在八里台镇域内注册并纳税,镇域外经营,一个纳税年度综合税收10万元以上(以税务部门核准入库数为准),按10%-20%享受依现行财政体制分成后镇留部分税收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对技术改造项目的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对全镇范围内的企业(不含外资)在技术改造方面固定资产投入3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投入占固定资产投入70%以上,一个纳税年度完成综合税收15万元以上(以税务部门核准入库数为准),由企业服务中心积极争取市、区技改贴息资金,扶持企业发展。
第五章:对标准厂房产权所有人的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在八里台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地拥有标准厂房的产权所有人,成功承接了符合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地产业要求、安全、环保等条件的企业,自企业纳税之日起计算,连续三年达到每一个纳税年度综合税收每亩1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标准厂房产权所有人每月每平方米3元-4.5元(按12个月计算)。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享受本奖励办法的企业、引荐人或标准厂房产权所有人须向八里台工业园区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确认。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调整。第十八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工业园区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