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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天津生态城人才引进、培养 与奖励的暂行规定
2013
01/17
12: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快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构建可持续性发展的人才机制,促进中新天津生态城(以下简称生态城)的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天津市以及滨海新区的相关政策,结合生态城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原则】生态城引进、培养和奖励人才坚持突出重点、科学评价、注重实效、统筹实施的原则。

第三条 【管理部门】成立“中新天津生态城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生态城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生态城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日常负责本规定中各项人才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

第四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坐落在生态城的企业和机构,以及在上述企业和机构中工作的个人。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生态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立“中新天津生态城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于生态城每年财政收入的1%,用于支持和鼓励人才的引进、培养和奖励。本规定中所指的各种补助、资助和奖励,均在“中新天津生态城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 【政策衔接】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和机构以及各类人才,如符合天津市和滨海新区的相关政策,可同时享受天津市和滨海新区的优惠政策。

符合本规定的各类人才在享受本规定第八条优惠政策时,先执行国家、天津市和滨海新区的政策,不足部分再补充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人才引进与奖励

第七条 【引进对象】生态城重点引进文化创意、节能环保、信息技术、金融服务、绿色建筑、服务外包、总部经济、教育医疗、会展旅游等专业领域的人才:

一、领军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可被认定为领军人才:

(一)创业型领军人才:符合生态城产业发展规划、拥有能够推动生态城主导产业、重点领域和关键技术等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到生态城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科技团队带头人。

(二)技术研发型领军人才:指两院院士、获得国内外公认的重大奖项成果的第一完成人或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大科研项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领域内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在生态城企业长期从事科研成果转化的人才。

(三)其他领军人才:指获得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中国建筑设计大师、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或同级别的专家头衔与人才称号等其他领域内最具权威性的在生态城工作的人才。

二、 高级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可被认定为高级人才:

(一)国家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的第一主持人、天津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第一主持人;

(二)获得“天津市授衔专家”和“天津市政府特聘专家”称号;

(三)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项目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的第一主持人;

(四)省部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大科研项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国内先进技术水平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的科技人员;

(五)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院校、医疗机构、科研院所、跨国公司、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机构中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或担任高级职务的具有高级类管理职称的经营管理人才;

(六)海外高层次留学归国人才。海外高层次留学归国人才应为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学成后在海外从事科研、教学、工程技术、金融、管理等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为生态城重点发展产业急需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等人才;

(七)获得“全国技术能手”、“中华技能大奖”等国家级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八)具有博士学位,业绩、能力突出,获得同行公认的专业人才;

(九)生态城文化创意、节能环保、信息技术、金融服务、绿色建筑、服务外包、总部经济、教育培训、会展旅游等重点行业、重大建设项目、重点技术领域的急需人才并符合第七条第三款其他人才条件的。

三、其他人才。

(一)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院校、医疗机构、科研院所、跨国公司、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机构中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或担任中级职务的具有中级类以上管理职称的经营管理人才。

(二)在企业生产或研发岗位中担任重要工作,具有技师以上职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以及获得 “天津市技术能手”和“天津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等荣誉的人才。

以上人才的专业背景和经历应与其在生态城所从事的工作相一致,并与在生态城注册的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含5年)劳动(聘用)合同。

第八条 【住房保障】管委会为支持人才发展专门建设人才公寓,为下列人才提供各种优惠政策:

一、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创业型领军人才在生态城内购买自用住宅的,最高给予150万元购房补助;

二、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技术研发型领军人才在生态城内购买自用住宅的,最高给予100万元购房补助;

三、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其他领军人才在生态城内购买自用住宅的,最高给予50万元购房补助;

四、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高级人才在生态城内购买自用住宅的最高给予20万元购房补助或为其提供免费高级人才公寓(或租房补助);

五、为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八、九项规定的高级人才提供免费白领公寓(或租房补助);

六、为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人才提供低租金的白领公寓;

七、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高级人才和其他人才享受生态城政府公屋政策。

第九条 【户籍与子女教育】管委会有关部门为引进的各类人才(含按规定随迁的配偶、子女)优先办理天津市常住户口或蓝印户口,各类人才在办理人才引进手续过程中,其子女入学的,享受生态城户籍人口待遇。

第三章 人才培养与奖励

第十条 【国际化人才培训】鼓励和支持生态城企业对专业技术人才开展国际化人才培训。生态城按照择优资助的原则,每年资助一批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国外技术培训,对其发生的培训费用,最高给予30%的资助,每人每年的最高资助额度为2万元。

第十一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鼓励生态城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对企业开展的生态城支柱产业和扶持产业紧缺人才的职业技术和技能培训费用,最高给予50%的资助。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鼓励生态城企业开展专业技术人才培训。对重点领域人才开发项目发生的培训费用,最高给予50%的资助。

第十三条 【鼓励学术技术交流】鼓励生态城支柱产业和扶持产业的专业技术人才进行学术、技术交流,积极开展专业技术人才学术评价工作,对其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十四条 【鼓励职业技能竞赛】鼓励和支持生态城各类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对其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十五条 【当选人才奖励】由生态城推荐当选的“两院”院士,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50万元;由生态城推荐获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天津市授衔专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天津市政府特聘专家”、“天津市杰出人才奖”或同级称号的,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2万元;由生态城推荐获得“滨海新区领军人才奖”称号的,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六条 【创新人才奖励】对在生态城内从事研发和成果转化的各类人才,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无偿经费资助的,按照资助经费额度2%的比例,奖励项目主持人,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七条 【高技能人才奖励】对于在生态城企业工作期间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天津市技术能手”、“天津市有突出贡献技师”、“滨海新区技术能手”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十八条 【突出贡献人才奖励】设立“生态城突出贡献人才奖”,奖励为生态城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人才,奖励金额不低于10万元,评选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其他奖励

第十九条 【博士后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奖励】鼓励企业和研发机构建立博士后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对于建立博士后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

第二十条【博士后人才奖励】对博士后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在站博士后,分别给予每人每年经费补助5万元和3万元。对从生态城博士后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出站后留生态城工作的博士后,与在生态城注册的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含5年)劳动(聘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1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课题研究奖励】对于博士后科研课题组在站期间研究课题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奖励的,分别给予博士后科研课题组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人才引进机构鼓励】鼓励和支持生态城企业跨省市、跨地区或面向国际开展人才、智力引进和交流活动,对上述活动的费用给予一定的资助。

第五章 申报、认定与兑现

第二十三条 【申报程序】本规定中各类申报受理地点为生态城服务中心联合办证大厅人才服务窗口(以下简称人才服务窗口)。申报单位到人才服务窗口领取或到生态城门户网站(www. eco-city.gov.cn)人力社保网页下载并填写相关表格,将表格以及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提交人才服务窗口。

第二十四条 【认定程序】本规定中各类申报经生态城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报生态城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五条 【政策兑现】生态城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规定中各种补助、资助和奖励等优惠政策的兑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解释权】本规定由生态城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实施时间】本规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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