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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扶优扶强政策》
2013
01/16
23:43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扶优扶强政策(2010年修订)

为落实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天津高新区”)两委提出的扶优扶强战略,加快推进实施“五年赶超先进高新区计划路线图”,支持主导产业迅速发展,支持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快速成长,切实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天津高新区管委会结合高新区发展特点和企业不同阶段的需求,提出天津高新区扶优扶强政策。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做大做强。对发展势头良好,自主创新能力较强,产业带动作用明显,人才聚集能力较强的企业,通过政策支持和企业联络服务,集中优势资源,培育一批龙头企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带动更多的企业与高新区共同发展,成为加快高新区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支持的对象及方向

高新区根据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企业经营情况,每年编制高新区《重点企业发展计划》和《小巨人企业成长计划》,确定当年重点培育和关注的企业对象。根据一定筛选条件(具体条件见实施办法),在列入两个计划的企业中筛选出优质企业,给予政策支持。通过企业联络制度提供个性化服务,及时解决企业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加强企业发展目标考核工作。所享受资金必须用于政策支持的方向。政策所用资金由自主创新资金列支。

三、政策内容

(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鼓励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从事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产品和技术研发。研发经费的核算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的相关办法确定。

对上年度销售收入1000万元-1亿元、收入增速上两年平均增长50%以上、设有研发机构、具有明确的企业发展战略的企业,予以上年度研发经费最高20%的支持,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对上年度销售收入1亿元-10亿元、上年收入增速40%以上、设有研发机构、具有明确的企业发展战略的企业,予以上年度研发经费最高20%的支持,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对上年度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上年收入增速20%以上、设有研发机构、具有明确的企业发展战略的企业予以上年度研发经费最高20%的支持,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研发经费支持需全部用于企业研发投入。

(二)鼓励企业留住、引进高端人才

鼓励企业重视人才、引进人才、留住人才,对企业中年薪(税前)超15万元、担任企业关键职务(如副总经理及研发中心主任级别以上)、签订有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予以上年度个人所得税留区部分额度内的奖励,支持方式为前四年按50%比例奖励,第五年按100%奖励,并一次性补齐前四年差额部分。企业不满足筛选条件的年份,不享受当年奖励。提前离职或解除合同的,不予补齐差额部分。

(三)鼓励企业引进新项目和增资扩产

鼓励企业投资于符合高新区主导产业的新项目、新产品,鼓励企业增资扩产,扩大经营规模。对当年增加注册资金500万美元(3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注册资金增加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50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新项目购地、土建安装、购买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优先安排项目用地,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市级产业化项目资助。对上年度经过核准备案并新增投资超5000万元的项目,未获得国家和市级项目资助的,高新区按项目执行情况予以10%-30%的一年期贷款贴息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

(四)鼓励企业实施并购扩张

鼓励企业通过行业内并购(包括纵向并购和横向并购)方式提高经营规模和盘活区内其它企业的闲置生产能力,对于当年完成对外并购规模超过5000万元的,并购期间所用的资金予以最多不超过一年的贴息支持,贴息额最多不超过500万元。

四、附则

(一)政策支持范围不包含近一年发生重伤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不包含近三年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二)企业必须在高新区连续两个整年度正常报送统计报表数据。

(三)政策支持资金以企业上年度实际留区税收额度为上限。

(四)本政策由天津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五)本政策自2010年起执行,有效期至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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