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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高新区鼓励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
2013
01/16
23:42

津园区管发[2008]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自主创新和科技创业环境,加快集聚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项目,鼓励国内外科技领军人才到高新区创新创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辖区内工作的科技领军人才及其科技创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科技领军人才应当是能够引领和带动某一领域的科技发展并处于领先地位的科技团队带头人,拥有知识产权清晰、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具有市场开发前景的高新技术成果项目。

科技领军人才及其团队自带项目在高新区创业或者进入高新区企业实施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应符合高新区产业规划,能够推动高新区主导产业、重点领域、重大专项、重大关键技术等实现跨越式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各种奖励、资助和补贴均在高新区自主创新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项目资助

第五条 予以科技领军人才项目300~500万元的一次性项目启动资金资助。

第六条 根据创业项目实际需要,为科技领军人才项目提供100 ~500m2的研发办公场所,并免收三年租金。

第七条 获得国家、天津市科技和产业计划资助的项目,予以50%的配套资金。

第八条 项目研发过程中需要使用国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大型仪器设备的,予以实际使用费用50%的资助。

第九条 根据项目投资需求,由高新区创业投资平台予以500~1000万元的风险投资支持,或者按照项目已获得国内外创投企业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匹配创业投资资金。

第十条 在项目投产初期两年内,根据项目流动资金需求,以贴息、拨付担保风险补偿金等方式安排100~500万元的专项资金,予以项目融资支持。

第十一条 作为项目实施成果的产品与服务,优先列入高新区政府采购目录,在同质同价的基础上优先采购。

第三章 人才鼓励

第十二条 予以科技领军人才100 m2左右公寓住房,并免收三年租金。

第十三条 科技领军人才在高新区工作满三年后,在本市购买自用住宅的,在项目税收高新区留成部分的额度内,予以最高100万元的购房补贴。

第十四条 在项目启动实施五年内,对科技领军人才因工资薪金所得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项目税收高新区留成部分的额度内,以返还项目实施企业的方式予以全额奖励。

第十五条 科技领军人才配偶、子女户口可随迁至天津市,对未满18周岁在学子女每年每人发放教育津贴5000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科技领军人才及其项目已享受高新区内其它财税优惠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科技领军人才及其项目各项优惠政策的申请受理、评审认定及发放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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