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丽经济开发区税收政策介绍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城市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等。进出口货物按海关关税条例缴纳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此外,如有支付给国外的特许权使用费、股息、利息、租金和其他所得,应扣缴预提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人员和中方人员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开发区内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税率为12%)。其中属于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优惠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2%);属于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2%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开发区内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再投资退税:
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将从开发区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在开发区兴办新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的40%;若上述投资投入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全部退还期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增值税:
增值税共设3档税率。销售或进口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销售或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煤气、天然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等货物,税率为13%;出口货物,税率为0,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和从事货物批发、零售,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单位和个人,经税务机关确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6%。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以外,免征增值税。
1994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有出口货物行为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一般贸易出口、进料加工、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执行免税政策。199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执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
消费税:
消费税共设11个税目25个税率(税额),从最低3%至最高45%。在生产环节实行从价定率征收。其中黄酒、啤酒、汽油、柴油,是从量定额征收。对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业税:
营业税共设9个税率,从最低3%(交通运输费)到最高20%(娱乐业)。天津市娱乐业暂按10%的税率征收。
房产税:
房产所有者、承典者(在无法确定时,为房产代理人和使用人)为纳税人。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人员的房产,按房产原值,以年征收税率1.2%,天津按应纳房产税税额给予减征30%的优惠。
印花税:
应税凭证有: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经财政部确定征收的其他凭证。
车船使用牌照税:
以车船使用人为纳税人
税率:船和载重汽车按吨位计征,客车依车种或座位数计征。
载货汽车:每年每吨48元
载人汽车:按座位数不同,每辆每年120元-163元
机器脚踏车:每辆每年20元-48元
非机动车:每辆每年4元-30元
个人所得税:
在我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我国境内居住满1年,但未超过5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我国境内居住满5年,从第6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所得税的范围:
工资、薪金所得;劳动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在中国境内工作、提供劳务的外籍人员,在1个公历年度中连续累积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超过90天(有税收协定国家不超过183天)的,从中国境外雇主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劳动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