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滨海新区政府获悉,《滨海新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规定(试行)》(简称《规定》)日前出台。该《规定》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以及公共场所卫生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管理作出了规定。其中,收到投诉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15日之内以书面形式或其它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
据了解,《规定》中包括投诉举报受理、投诉举报办理、投诉举报跟踪督促等多个方面内容。在投诉举报受理方面,区投诉举报中心开通统一的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31”,区投诉举报中心和各分局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予统一编码管理,并于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对不予受理的投诉举报应说明理由。
在投诉举报办理方面,投诉举报承办单位或部门自收到区投诉举报中心转办、交办的投诉举报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查;对于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投诉举报,承办单位或部门应立即赴现场核查;投诉举报的受理、办理、协调、审查、反馈等环节,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全部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投诉举报承办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和区投诉举报中心延期理由。
在投诉举报跟踪督促方面,要求各级药品安全投诉举报机构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应跟踪了解办理情况,必要时可采取听、查、看、访、谈等方式了解情况,承办单位或部门应予以协助配合。投诉举报承办单位或部门收到改进建议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