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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提升工业用地开发强度的规定
2013
01/14
15:23

为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家最为严格的集约节约用地制度,进一步提高静海县工业用地利用水平,解决好用地相对粗放问题,把十分宝贵的土地规划指标使用好,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要进一步提升全县工业用地开发强度。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全县所有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0.8。其中,县开发区、子牙循环产业园、三个市级示范园区不得低于0.9。

二、全县所有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不得低于133万元/亩。其中,县开发区、子牙循环产业园、三个市级示范园区不得低于160万元/亩。

三、除机械制造、化学、造纸、建材等重工业因工艺流程需要可以建设一层厂房外,其它工业项目(含标准厂房),原则上要建设多层厂房。

四、各园区要严格按上述规定要求进行招商、签约、验收;县发改委、县规划局、县国土分局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发改委不得予以立项,规划部门不得予以发放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不得予以供地。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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