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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新区轻纺经济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
2013
01/17
17:11

为促进产学研结合,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更好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做大、做强、做长石化产业链的作用,加快建立轻纺经济区科技创新体系、大力推进自主创新,提出以下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1、“十二五”期间,共筹集财政资金1亿元,专项用于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2、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研发投入加计扣除、大型仪器设备加速折旧等有关财税政策,增强企业创新积极性。

3、企业主要研发人员的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积极探索工商注册优惠政策,探索新办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资本“零首付”政策,支持新兴产业、新兴业态领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注册。

5、科技型中小企业中年薪(税前)超20万元、担任企业关键职务(如副总经理及研发中心主任级别以上)、签订有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经认定可予以当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比例的奖励,最高支持年限为5年。奖励通过在轻纺经济区内购房、租房补贴形式实现。

(二)促进初创企业发展

6、每年组织2次以上集中申报受理,协助科技型中小型申报新区“科技创业计划”项目。经评审认定的重点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助、一般项目给予最高60万元的资助,支持方式包括无偿补助、投资入股和贷款贴息等方式。

7、对在轻纺经济区举行的知名创业大赛,经认定,由管委会对赛事活动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对创业大赛形成的优秀项目落户轻纺经济区的,按照“科技创业计划”项目资助标准执行。

(三)鼓励孵化器建设

8、对在轻纺经济区内一次性新建和拓展孵化面积超过1万平米的孵化器,经认定给予最高800万元的补助,补助资金由新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共同落实;对科技创业和企业培育成效突出的综合性和专业化孵化器,每年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助,获得资助的孵化器需与区科委签订责任书,明确下一年度吸引企业落户和企业培育工作指标。

9、对落户轻纺经济区建设孵化器的机构,根据其吸引落户企业税收贡献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10、对入驻孵化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从税收奖励、房租补贴、研发补助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并适时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11、对入区产业化的重大科技成果,根据项目技术水平、产业化前景,经评审认定,按照“科技创业计划项目”标准给予支持,并优先协调新区内政策性投融资机构给予资金支持。

(四)助推成长期企业加速发展

12、按照高科技、高成长原则,筛选一批成长期、壮大期企业列入重点培育对象,进行“精确制导、一企一策”的扶持。对辅导培育区内企业成效突出的科技中介机构,根据其辅导数量和成效,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13、协助区内企业申请新区政府设立的“成长企业助推计划”项目,专项扶持成长期企业增强创新能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最高立项支持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支持方式包括无偿补助、投资入股和贷款贴息等方式。

14、加快推进加速器、标准厂房等建设,不断提升对成长期企业载体功能,对新建或提升、标准厂房工作突出的,参照孵化器支持标准给予一定额度资。

15、协助区内企业申请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有关政策,对经认定的国家和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可由培育资金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五)培育吸引创新领军企业

16、对落户的科技型企业,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元、落户两年内销售收入总额超过1亿元的,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成长性高、符合轻纺经济区产业技术发展方向的,经认定由新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共同给予最高500万元的研发补助,待企业销售收入达到上述条件时予以兑现。补助额度不超过企业实际税收贡献。

17、对落户的优秀科技型企业,可享受房租补贴、增税奖励等政策支持。对“科技招商”业绩突出的团队和机构给予重奖。

18、协助申请新区“创新领军企业发展计划”项目,专项用于支持壮大期企业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设备改造升级、重大成果产业化、建设完善研发平台、吸引高端研发团队等,围绕前沿先进领域抢占科技“制高点”,形成一批拳头产品,每个项目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19、积极推进壮大期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筛选一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重点辅导和培育,加大培训、推动、宣传力度,对境内外上市融资的企业,根据新区扶持企业上市的政策予以奖励。

20、每年组织优秀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评选,对获奖企业给予奖励。

(六)支持企业培育聚集高层次人才

21、鼓励高层次人才到轻纺经济区发展,对经认定的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由人才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新区、天津市和国家有关支持人才的优惠政策。

22、轻纺经济区内从事研发和成果转化的各类人才,凡获得国家或省部级项目经费资助的,管委会按照获得资助经费额度的一定比例奖励项目第一主持人或项目团队。

23、对科技人员进行股权激励。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中的科技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折价入股参与收益分配。对持股科技人员的股权分红(利)收益,五年之内给予一定奖励。高新技术企业人员薪酬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七)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支持

24、积极探索拓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对通过创新性方式获得债权融资的企业给予贴息支持。

25、探索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的新形式,设立产业引导基金,增大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规模。对落户并进行投资活动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根据其投资企业数和投资额,通过风险补偿、跟进投资等形式给予一定支持。

(八)支持企业拓展市场

26、采用首购、订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推广应用等政府采购方式,加大政府投资类项目采购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的力度。

27、对重点新产品、新技术占领国内外市场的,或参加国际市场开拓团组、国内外知名展销会的,由管委会给予相应支持。积极完善企业新产品与市场对接平台。

(九)政策实施

28、本政策由轻纺经济区管委会制定并负责落实,并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有关细则。

29、企业原则上先享受国家、天津市和滨海新区政策,不足部分本执行本政策。除有特别说明,应按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政策。

30、本政策自主任办公会通过之日起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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